契税法专题知识讲解 |
http://www.tlnews.com.cn/2022年04月02日 09:17:09 |
本次解读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学法内容 契税法专题知识讲解 一、契税的概念 契税:国家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金额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契税属于财产转移税 契税以发生转移的不动产,即土地和房屋为征税对象,具有权属转移课税性质。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契税。 (二)契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 契税属于土地、房屋权属发生交易过程中的一种税,由承受人纳税,即买方纳税。 二、《契税法》 2020年8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二条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 《契税法》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3%~5%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四条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三、契税优惠政策 免征政策: 第六条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免征、减征政策: 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浙江省政策: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契税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第七条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退还政策: 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三、契税与政府工作 低效用地整治 “对丧失市场前景且自身缺乏改造提升能力的低效工业用地企业,鼓励引进龙头企业、链主企业、成长型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和‘腾笼换鸟’。” “对难以提升或提升后仍被认定为低效的工业用地,以及用而未尽地块,可由政府委托的国有企业,通过协议转让等形式依法收购收储。在不改变整体规划布局的前提下,可由政府建设主导产业明确的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促进集约增效。” 相关契税政策: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针对收购收储过程中,涉及到契税征收环节的,由土地使用权承受人依法缴纳契税。 资产划转 相关契税政策: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
原标题: 契税法专题知识讲解 |
作者:记者 陈艺琨 整理 网络编辑:赵敏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