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提高三类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
http://www.tlnews.com.cn/2021年09月18日 08:36:52 |
近日,记者从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有关文件,我县将对精减退职人员、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等三类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予以提高。 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275元调整为345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935元调整为3095元;以上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415元调整为440元。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605元调整为1675元。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705元调整为285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280元调整为240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65元调整为218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395元。 此外,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165元提高到1220元。 新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
原标题: 我县提高三类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
作者:记者 金黄璐敏 通讯员 王晓敏 网络编辑:俞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