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一审宣判 |
http://www.tlnews.com.cn/2021年04月28日 08:41:55 |
拘役3个月 缓刑3个月 处罚金2000元 我县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一审宣判 昨日,县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吴某妨害安全驾驶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判处被告人吴某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以来,县法院判决的首起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 据悉,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吴某搭乘由浮桥埠客运站到分水镇客运站的的公交车回家。当天下午17时许,在该公交车途经瑶琳镇林场站时,因吴某未到站提前刷卡,公交车司机要求吴某下车或者补刷卡,双方发生争执。后在公交车已经起步行驶的情况下,被告人不顾全车10余人的安危,用右手拉拽公交车方向盘,致使车辆行驶方向发生偏离,司机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停车。在车辆继续起步往前行驶过程中,被告人取出随身携带的摄像机对司机进行拍摄,并用手拉拽司机面部佩戴的口罩,司机采取制动措施停车后,被告人下车离开,事件未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案发后,被告人吴某主动投案。 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妨害安全驾驶罪作为独立罪名施行。 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拉拽司机口罩,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对此,县法院综合考虑公共交通工具通行路段、载客情况、被告人妨害安全驾驶严重程度及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作出上述判决。 |
原标题: 我县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一审宣判 |
作者:记者 邓晓忠 通讯员 童法 网络编辑:俞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