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学习贯彻民法典为契机 推动桐庐法治政府建设再上新台阶 |
http://www.tlnews.com.cn/2021年03月31日 08:50:06 |
本次学习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七十二次常务会议学法内容 以学习贯彻民法典为契机 推动桐庐法治政府建设再上新台阶 一、民法典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影响 民法典的实施不仅会在经济、社会生活领域产生重大意义,也将在规范政府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方面产生重要的积极作用。 中共中央政治局2020年5月29日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会议强调: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要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活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民法典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影响 第一,民法典是划定政府机关公权力边界的法律依据。政府机关不得对无须国家管控的事务设定行政许可,不得代替业主处分物业权益,不得对市场价格设定强制性价格标准,不得以行政权力插手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 第二,民法典对政府机关的某些行政行为直接提出了要求。《民法典》第117条:行政征收征用; 《民法典》第212条、第213条和第223条:行政登记及收费规定; 《民法典》第218条:政府登记机关的信息公开规定等。 第三,民法典为政府机关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和确认提供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254条第3款:对高空抛物行为,公安等机关负责调查。 第四,民法典直接阻却政府机关行政行为对民事权利可能产生的不法侵害。《民法典》第1076-1078条: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制度,保护当事人的离婚权。如行政部门违法处分当事人的产权、违法限制公民的婚姻自主权等,民事主体可以行政相对人的身份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民法典直接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设定了行政法义务。《民法典》第86条: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民法典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影响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政府机关坚持依法行政,不仅要依据行政法律规范办事,同时也要依据民法典办事;不仅要坚持行政法原则,同时也要遵循和体现民法精神;不仅要尊重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上的各种权利,同时也要尊重和保护民事主体的各项民事权利。 二、民法典对行政征收(不动产)的具体影响 民法典中的“征收”条款 243条第二分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1.公共利益为前提 征收行为必须“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商业开发”不得通过征收途径推动。 公共利益有哪些: 国防外交需要 国防需要主要包括国防设施建设需要和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需要。 外交需要主要是指经我国外事机构批准、按照对等原则用于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的驻华使领馆、办事处等建设需要。 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为了社会生活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工程设施,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注意:企业、事业单位等非政府组织基于自身利益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不应认定为公共利益的需要。 公共事业需要 面向社会,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基本目标,直接或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活动,具体指: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设施建设需要。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 政府对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致包括三大类:1.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以及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2.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公共租赁房屋等;3.农村危房改造。 旧城区改建需要 《城乡规划法》第31条: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根据该条规定,由政府依法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强调征收要依法定权限和程序 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相比较,《民法典》第117条和第243条第1款均规定“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征收,强调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征收工作,即使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也应当依法进行征收。 征收决定权专属性 征收决定权专属于法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可委托给其他部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集体土地征收严格限制 《民法典》第244条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特殊土地严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必须由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征收类型包括:①基本农田;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③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对于上述范围之外的土地征收,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地补偿费严格管理 《民法典》第243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3.征地补偿费3变5 增加: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民法典吸纳丰富了公平合理补偿原则 新土地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公平:确保同地同价、同房同价。 合理:尊重事实、尊重历史,不能用没有科学依据的主观推算代替调查测量的结果,全面、客观、历史、辩证地分析每一寸土地上承载的政策积淀,理清每一平方房屋面积上留下的故事,真正做到体贴被征收人、理解被政审,尽力作出让被征收人满意的补偿方案。 如何保障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 公平:决策民主:对于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等相关重大决策问题都需要征询多方面的意见,保障被征收人的意见权、参与权。 程序正当:征收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展征收工作。 结果公开:保证征收拆迁的最终补偿结果全方位公开。 合理:现有生活水准是衡量拆迁补偿价款的标准。要保证搬迁后提高或者保持现有的生活水平。 坚守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对行政征收的影响 即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与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可以流转。2018年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经将“三权分置”进行了立法确认。 《民法典》第338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399条删除了“耕地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 征收与补偿一体性 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 被征收人角度:丧失不动产物权+由此必须获得补偿。 征收机关角度:在作出征收决定时,征收补偿必备内容。 行政征收对居住权的影响 《民法典》第366-371条,首次新创设的物权,居住权与所有权分离。 第368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369条:不得转让、不得继承、不得出租。 第370条:消灭:期限届满or居住权人死亡+注销登记 4.扩大责任主体范围 《物权法》第4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民法典》第243条将“单位”改为“组织”,事实上扩大了责任主体范围。单位一般是指某个独立的组织或机构,组织则包括非法人组织等。在征收拆迁中很多临时设立的机构并非独立,也没有法人资格,而其所实施的行为却对被征收人有很大影响,因此应将其列入承担责任的范围内。 5.将“疫情防控”作为征用不动产的法定事由 体现疫情防控的需要,在《民法典》第245条增加“疫情防控”作为征用不动产的法定事由,为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不动产征用提供法律依据。 6.新增建设用地70年产权自动续期的续费规定 《民法典》第359条在《物权法》第149条基础上新增关于续费的内容:续期原则是要交费的,缴费要求也意味着续期需要履行特定程序;续期费用可以减免;减免的条件、程序等问题,交由另外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来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4条明确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应该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的因素。 如果之后制定的法律明确续期要收取一笔可观的费用,土地使用权续期费用的问题将会导致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贬损,进而影响房屋的评估价值和最后拆迁时的补偿。 |
原标题: 以学习贯彻民法典为契机 推动桐庐法治政府建设再上新台阶 |
作者:记者 陈艺琨 整理 网络编辑:俞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