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
http://www.tlnews.com.cn/2021年01月18日 08:38:45 |
本次解读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六十八次常务会议学法内容 一、主要内容 1.总则 (1)定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职业中毒、传染病菌毒种丢失、重大化学毒物污染以及其他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健康的事件。 (2)分级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3)方针 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遵循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 (4)原则 预防为主、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精密智控、属地管理、联防联控、群防群控。 (5)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完善应急预案; 将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体系; 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制; 加强区域协作; 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协调落实防控措施; 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 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风险评估、事件报告、信息发布、医疗救治、防控指导等监督管理工作; 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委员会,制定工作规则,完善专家决策咨询制度; 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加强对医疗废物、传染病菌毒种的监督管理; 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 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和不明原因疾病监测哨点,建立完善多点触发监测预警机制;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风险评估、会商研判,及时报告。 其他部门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数据采集标准,统筹数据归集、将相关数据纳入公共数据平台。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明确物资储备的种类、方式数量和储备责任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加强对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加强对传染病菌种毒种生物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等有毒有害物品的生产、运输、存储、经营、使用、处理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加强对人畜共患疾病的监测和管理,发现疫情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及时通报情况。 教育主管部门: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知识纳入学校的相关教学课程。 交通运输部门: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依法对出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区域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或者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当依法查处利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制造散布谣言、敲诈勒索,抗拒、阻碍应急处置,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当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对制假售假、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查处。 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权限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建立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豁免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临时调整医保目录、支付限额、用药量等限制性要求;优化异地住院医保直接结算流程,确保患者在异地得到及时救治。 村(居)民委员会(新增): 执行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协助做好村(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宣传教育和健康提示; 动员村(居)民和辖区内单位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 物业(新增):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执行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业主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增): 做好本单位和自身的防控工作,采取防护措施,积极配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 不得歧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人员、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和家属。 2.第二章 (1)建立完善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本县应急预案,各行政部门制定本部门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重点单位组织做好应急演练(重点单位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康复机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监管场所、旅游景点、火车站、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单位和公共场所)。 (2)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健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疾控和基层医疗机构的标准化建设。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开展培训。 医疗机构:执行规范、落实报告职责。 (3)完善分级、分层、分流的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置与传染病防控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和符合隔离要求的传染病病区。 医疗机构:按标准设置发热门诊(诊室)等场所,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控管理制度、操作规范。 医疗急救中心(站):按照相关规定完善急救设施设备。 (4)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应急物资储备实行省市县三级储备。 (5)发挥中医作用(新增) 县级人民政府对中医工作的支持。 3.第三章 (1)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系统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计划方案、设立监测哨点、建立机制。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工作。 (2)应急报告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反映渠道。 任何单位及个人:及时向疾控机构报告。 (3)调查核实、提出建议、发布预警、启动应急响应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调查核实→按要求上报。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确证→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提出预警或者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预警或者启动应急响应→向上级政府备案→动态评估,调整响应状态。 4.第四章 (1)应急指挥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启动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 (2)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应急处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隔离控制区和隔离点,并设立隔离标识。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 “四早”: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四集中”: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 落实隔离:设置传染病病区。必要时,可利用大型公共设施建设传染病集中救治场所。 (3)紧急措施的种类 人员统筹行为:统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防控救治。 征用调用行为:紧急征用调用药品、血液、医疗器械、交通工具等设施设备及其他物资。 限制行为:限制或禁止人员聚集、临时停工停业停课、人员疏散或者隔离、疫区封锁等。 大数据管理行为: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溯源等。 医疗救治行为:安排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实行隔离医学观察等。 对物品的处置行为:对水源、食物采取卫生安全控制措施,对危险物品检测、封存、销毁。 宣传行为:组织媒体开展防控相关宣传报道、组织专业队伍开展心理健康宣传等。 科研行为:组织高校、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等集中力量进行防控救治技术研究等。 检查行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兜底条款:其他必须采取的紧急措施。 (4)完善医保制度 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致伤人员确实无力支付医疗机构救治费用而欠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医疗机构予以补助。 (5)调整信息发布权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事态发展、应急处置和政策解读等有关信息。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二、修订亮点 1.明确了部门的职责和基层防控职责:细化了卫生健康部门的一些防控职责,以及相关部门的防控职责;加强了乡镇(街道)的防控职责,明确乡镇(街道)应当协调落实防控措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采取防控措施。 2.补齐防控工作短板 补齐应急预案操作性不强的短板,并且要求预案要进行实战演练; 补齐疾病预防控制能力薄弱的短板; 补齐应急物资储备不足的短板; 补齐医疗救治体系的短板; 补齐突发疫情和不明原因疾病的监测预警薄弱短板。 3.总结提升防控工作中的经验 建立专家委员会,明确省(市、县)卫健部门要建立专家委员会; 增加了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服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规范了疫情防控数据的采集、共享和销毁工作; 利用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开展疫情的防控工作; 提升医疗机构和公共基础设施的平战结合能力; 中西医结合应急工作机制; 精准推进复工复产,实现疫情防控和生产双赢。 4.创新医保支付政策 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建立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豁免制度;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调整有关医保的支出目录; 优化异地直接结算的流程,确保患者在异地能够及时得到救治。 |
原标题: 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
作者:记者 陈艺琨 整理 网络编辑:俞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