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和中央两办新规解读 |
http://www.tlnews.com.cn/2020年11月11日 08:49:40 |
本次解读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六十四次常务会议学法内容 新时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和中央两办新规解读 一、经济责任审计发展历程 我国的经济责任审计从建立至今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建立。 1984年,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实行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开;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1985年,黑龙江齐齐哈尔率先实施了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1986年,国务院颁布《全民所有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要求厂长离任必须由审计机关对其开展离任审计。 随着承包经营责任制在全国大中型企业中得到普遍推行,1988年,国务院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审计署发布《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若干规定》。 由此,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初步建立。 第二阶段: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延伸。 1993年,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接受财务审计。这是国务院第一次对国家公职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提出明确要求。 1997年9月,新华社内参报道了山东省菏泽地区三年中135名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一把手”未过离任审计关。中央领导同志对此作出重要批示:“此事对加强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很有好处,需研究有关范围及办法,先试行起来,然后总结、推广。” 到1999年,中办出台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在此阶段,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延伸到了党政机关,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第三阶段: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拓展。 2004年,中央五部委联合下达文件,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扩大到地厅级。2006年,修订的《审计法》中增加了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在之后的审计实践中,探索了对省部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2010年,中办国办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正式扩大到省部级。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中提出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在这样的背景下,审计署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提出了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机构编制使用管理、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等新内容。 第四阶段: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深化。 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审计制度,要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同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推动履职尽责。随后,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和《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均明确提出,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 2019年5月,《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经中央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2019年7月,审计署按照《2018年中央文件和党内法规制定计划》和中央改革任务要求,对2010年出台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进行重大修订,形成了新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二、两办新《规定》修订的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曾对完善审计制度、实现审计全覆盖,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修订两办新《规定》就是对习总书记重要指示的落实,其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重大举措。对2010年版《规定》进行修订,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是适应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强化经济责任审计政治功能的制度保障;对促进领导干部依法用权、主动担当、有效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强化权力监督制约、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要。对2010年版《规定》进行修订,是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贯彻新发展理念,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强化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推动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是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必然要求。2010年版《规定》有力推动了中国特色经济责任审计事业的发展,但随着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旧《规定》的一些内容已与审计实践不相适应。必须准确把握新时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定位,在深入总结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基本制度。 三、两办新《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 两办新《规定》共7章52条,在2010年版《规定》基础上新增1章(将原第五章“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拆分为2章),修改40条,删除2条,新增10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组织协调、审计内容、审计实施、审计评价、审计结果运用、附则。修订的重要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协调机制作了具体规定。 党的十九大作出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的决策部署,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对此,两办新《规定》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审计结论性文书、审计对象申诉等事项,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向同级审计委员会报告。 同时,两办新《规定》明确要求,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同级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单位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机构编制、审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拟订有关制度文件,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二是对经济责任审计的项目计划管理作了具体要求。 1.加强计划的科学性。两办新《规定》要求,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两办新《规定》还要求,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内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2.明确计划制定程序。两办新《规定》提出,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同级组织部门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安排,组织部门提出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意见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 3.强化计划的严肃性。两办新《规定》明确,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或者终止的,按规定程序报审计委员会批准。两办新《规定》还明确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遇有干部管理权限与财政财务隶属关系不一致时,由对领导干部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与同级审计机关共同确定。 三是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1.明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内涵。即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2.明确审计内容的确定原则。即以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3.明确审计内容和重点。分类列举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等主要领导干部、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三类审计对象的主要审计内容,重点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内容。 另外,两办新《规定》既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又要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在经济责任审计中,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明确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
原标题: 新时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和中央两办新规解读 |
作者: 网络编辑:俞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