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提高三类人员生活困难补助 |
http://www.tlnews.com.cn/2020年10月14日 09:07:12 |
本报讯(通讯员 江峰 王晓敏 记者 金黄璐敏)近日,记者从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下发的文件,我县将对精减退职人员、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等三类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予以提高。 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090元调整为327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770元调整为2935元;以上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390元调整为415元。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530元调整为1605元。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550元调整为270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150元调整为228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950元调整为2065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335元。 此外,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110元提高到1165元。 据了解,新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
原标题: 我县提高三类人员生活困难补助 |
作者: 网络编辑:周叶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