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
http://www.tlnews.com.cn/2020年07月29日 08:52:55 |
本次解读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学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部分内容解读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第四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1.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2.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3.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4.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第十二条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1.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2.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3.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包庇同案人员的; 5.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1.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2.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3.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1.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2.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3.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4.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5.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6.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7.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开除。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 第二十九条 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1.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2.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1.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2.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 3.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4.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 5.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1.贪污贿赂的; 2.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3.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第三十四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1.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2.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3.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七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包庇黑恶势力活动的,予以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1.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2.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3.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4.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5.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1.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3.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4.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5.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1.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2.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3.参与赌博的; 4.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5.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6.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记者 陈艺琨 整理 漫画摘自网络)
1.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 公职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位置。制定政务处分法,将宪法确立的坚持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使自觉坚持和切实维护党的领导成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为有效发挥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最大制度优势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2.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 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由于所有“政纪”均已成为国家法律,监察法首次提出政务处分概念,并以其代替“政纪处分”,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制定政务处分法,将监察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有利于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 3.推进政务处分的法治化、规范化 政务处分直接涉及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级别、薪酬待遇等重要事项,对公职人员具有重要影响。 政务处分权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制定政务处分法,明确实施政务处分的主体,应当坚持的法律原则,处分事由、权限和程序,被处分人员维护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等,有利于处分决定机关、单位强化法治观念、程序意识,提升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
原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
作者: 网络编辑:周叶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