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 |
http://www.tlnews.com.cn/2020年05月27日 09:02:38 |
本次解读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学法内容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于2019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被誉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的配套法规。 (一)总体思路 一是进一步落实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如《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是进一步强化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如:《条例》第六条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牵头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第四十二条规定复检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担复检任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等还对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和公安部门的职责予以了明确。 三是法律责任方面,《条例》第九章将食品安全法一些较为原则的规定具体化,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 (二)重点修订内容 1.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管,对监管体制、随机监督检查、异地监督检查、举报奖励制度、黑名单制度等都作了完善和补充。 2.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标准等基础性制度。 3.进一步落实了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细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完善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5.固化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如建设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队伍;企业内部举报人制度。 (三)三大特点 1.追究到人 《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对具有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情形之一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单位处罚外,要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2.最严监管 《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列举了“情节严重”的五种具体情形,包括: (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上述规定可操作性强,有利于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范统一执法。 3.回应关切 《条例》主要补充内容: 《条例》作出明确新规定:保健食品属于特殊食品,安全风险较高,国家对其实行严于一般食品的监管制度。 第十二条指出不允许对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防止一些食品生产者对本应实行特殊严格管理措施的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以地方特色食品的名义生产,逃避法定义务。 第三十五条强调加强生产环节的把关,规定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原料前处理能力。 第三十九条要求加强对销售环节的监管,规定销售者应当核对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一致,不一致的不得销售;保健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治理食品虚假宣传: 第三十四条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 第三十八条明确非保健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作用。 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不得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八十条指出对违法者最高可以处100万元罚款。 二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于2019年2月24日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的党内法规,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于提高食品安全现代化治理能力和水平,将产生重大而积极的作用。 一、明确了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覆盖所有党政领导 《规定》第六条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其中: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全面加强党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如:建立健全党委常委会委员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责任清单,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听取食品安全工作专题汇报等。 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如: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工作重点,并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组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突出问题等。 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领导,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督促指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问题。 分管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组织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如: 推动完善“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组织推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进“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等。 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领导,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督促指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问题。 二、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规定》第二条明确: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范围包括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粮食、教育、政法、宣传、民政、建设、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10余个紧密相关的行业或者领域,以及发展改革、科技、工信、财政、商务等提供支持的领域,也就是分为主要监管部门、密切相关部门和支持部门三类。 《规定》第十二至十四条明确了三大督促落实的手段: 一是跟踪督办。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落实食品安全重大部署、重点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二是履职检查。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应当结合巡视巡察工作安排,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检查。 三是评议考核。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评议考核“指挥棒”作用,推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三、明确了食品安全责任落实督促和奖惩措施 奖励情形:及时有效组织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和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有重大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的;连续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成绩优秀等。 奖励情形:及时有效组织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和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有重大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的;连续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成绩优秀等。 |
原标题: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 |
作者: 网络编辑:吴晓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