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 |
http://www.tlnews.com.cn/2020年04月26日 08:48:41 |
本次解读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学法内容 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解读 一、《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出台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系列决策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总结提炼浙江民营企业发展经验,提出新时代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浙江方案的现实需要。将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我省再创民营经济发展新优势提供有力保障。 《条例》的现实作用 1.从法规上确立了民营企业的地位作用 《条例》把实践中民营企业在推动发展、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和扩大开放等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从法规上作了确立。 2.从法规上规范了政府行政行为和管理服务 《条例》从平等准入、保障措施、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用四章的内容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和管理服务,并首次在地方立法层面明确要求行政机关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 3.从法规上最大限度地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条例》对于企业家权益保障和依法保护产权的重视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单列一章作了明确,提出了一系列保障措施。 二、《条例》的制度设计与主要内容 《条例》共7章,共50条。条例制度设计以问题为导向,对平等准入、保障措施、民营企业权益保护、政府行政行为规范四个方面内容做了重点规定。 1.总则主要精神(第一章) 明确立法目的。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亲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更好发挥民营企业作用,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明确促进对象。民营企业,提出了民营企业的概念。 明确工作原则。首次把坚持竞争中性原则写入法规。 明确单位职责。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工商联、协会商会的职责,以及对民营企业自身要求。 民营企业概念:《条例》明确规定,除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依法设立的企业,都是民营企业。 坚持竞争中性原则:指在国有企业的商业活动与民营企业存在竞争的场合,国有企业不能因其政府或国家所有的性质而相比民营企业拥有竞争上的净优势。 《条例》的章节及主要条文设计,都是围绕市场准入的不平等、要素使用的不平等、融资上的不平等、监管上的不平等、权益保护上的不平等这“五个不平等”展开,针对问题立法,立法破解问题。 2.关于平等准入的规定(第二章) 《条例》针对调研中民营企业反映突出的因所有制不同产生的不平等问题,专设“平等准入”一章,在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作了以下规定: (1)明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民营企业均可依法平等进入。(第十条) (2)支持和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企混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允许民营资本控股。(第十一条) (3)规范政府和民营企业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领域的合作,规定合作方案应当包括民营企业回报机制、风险分担机制等事项,提高合作透明度。(第十二条) (4)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明确列举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10方面的禁止性行为。(第十三条) (5)针对民营企业反映集中的信贷公平问题,规定金融机构在贷款利率、贷款条件、工作人员尽职免责等方面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标准和条件。(第十五条) 3.关于保障措施的规定(第三章) 《条例》严格把握政府和市场边界,在第三章重点从优化政务服务和加强要素支持方面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1)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科技创新相关平台建设,保障民营企业平等享受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第十六条) (2)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规定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信息推送、境外风险预警、境外投资、知识产权培训等服务,引导支持民营企业依法合理有序开展境外投资。(第十七条) (3)强化民营企业人才保障,针对民营企业引进和留住人才难的问题,除对政府制定人才政策提出要求以外,允许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利用其存量工业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企业人才公寓等办公生活配套设施。(第二十条) (4)完善民营企业风险预警和纾困帮扶机制,对政府、司法机关等建立健全市场风险分析预警、分类帮扶纾困、企业破产联动协调、企业破产启动援助资金、破产重整企业征信信息修复等制度作了规定。(第二十七至二十九条) 4.关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障的规定(第四章) 《条例》重点从四个方面,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障作了规定: (1)合法权益保障。针对调研中民营企业提出的干预企业自主权、以刑事手段处理不涉嫌犯罪的经济纠纷、向民营企业摊派费用等问题,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第三十条) (2)信赖利益保护。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或者领导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机关履行政策、承诺、合同约定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第三十一条) (3)禁止拖欠民营企业账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得违反合同约定迟延支付民营企业账款,不得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明确迟延支付的法律责任,并要求审计机关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支付民营企业账款情况作为重要审计内容。(第三十六条) (4)规范媒体报道。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民营企业合法经营活动和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的宣传,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恪守新闻职业道德,杜绝有偿新闻和新闻敲诈。(第三十八条) 此外,《条例》还对涉企收费、中介服务、评比达标等行为作了规范。(第三十二至三十四条) 5.关于政府行政行为规范的规定(第五章) 提高依法行政、科学行政能力,优化政务服务水平是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基础和保障。《条例》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三条着重从以下方面作出规定: (1)规范涉企政策的制定。针对实践中涉企政策制定方面的突出问题,明确了政策制定过程中进行科学性协调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设置合理过渡期。(第三十九条) (2)规范涉企政策的执行落实。针对实践中涉企政策执行方面的突出问题,明确了政策执行过程中的行政指导、跟踪落实和效果评估等要求。(第四十条、四十一条) (3)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优化执法方式,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和选择性执法,并不得违法扩大不良信息、严重失信名单的认定范围或者增设监管惩戒措施。(第四十二、四十三条) 第六章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做了明确。 |
原标题: 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 |
作者:记者 陈艺琨 整理 漫画摘自网络 网络编辑:俞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