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零容忍” 侥幸不可有 |
http://www.tlnews.com.cn/2019年10月11日 08:42:33 |
浙江“醉驾”新规来了,醉酒后接替代驾进小区不属醉驾 酒驾“零容忍” 侥幸不可有 本报讯(记者 钱晶)10月8日,浙江法院联合公安、检察等部门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关于“醉驾”的查处和定罪有了很多新的变化。其中,醉酒后叫代驾行车至小区门口,车主接替驾驶进入小区的,在我省将不被认定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这样的调整,看似对于“酒驾”有了放松的苗头,但对于民警现场执法来说,并没有太大影响,对于酒后驾驶,交警部门依旧是“零容忍”态度,“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安全驾驶的硬杠杠。 《纪要》中指出,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对此,我县交警部门表示,对于纪要的部分内容,不少专家学者都持有不同观点,特别是小区、公共停车场挪车的情况,虽然有纪要规定,但现实中的情况还是多样、复杂的,如有些小区是开放式的,社会车辆可以借道通行,有些公共停车场也是相对开放的。所以,如何界定,还是要具体看“酒驾”发生时的地点,是否涉及到危害公共安全,才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除此之外,这份《纪要》中,还有不少调整。例如,“酒驾”的立案标准有变化。现场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80mg/100ml,一律刑事立案并刑拘,需紧急就医除外。而以前则是血液酒精检测达80mg/100ml才立案刑拘。 又如,被查获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又故意当场饮酒的并逃跑导致无法作血液检测的,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并从重处罚。以前此情形不作为从重情节。也就是说,这类“耍小聪明”的行为,将会受到严惩。 另外,刑事处罚上最为重大的变化就是去掉了“超过180mg/100ml就不能缓刑”的标准。只要不存在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等8种醉驾不得缓刑的情形,醉驾皆可缓刑。 另悉,我县交警部门在长假前与长假期间都开展了“酒驾”整治行动,而长假前的查处数据高出长假中的数据约三成。其中,超标电动车的酒后驾驶行为较为突出,交通参与者的安全驾驶意识有待提高。“我们对于超标电动车的酒后驾驶行为也有过明确的解释,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不要存有侥幸心理,不 |
原标题: 酒驾“零容忍” 侥幸不可有 |
作者: 网络编辑:吴晓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