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打击扰序缠访闹访以及越级上访中违法行为的通告 |
http://www.tlnews.com.cn/2019年04月29日 08:25:42 |
为了切实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信访条例》、浙江省《信访条例》、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现就依法打击扰序、缠访、闹访以及越级上访的有关情形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确需采用走访形式信访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理性反映问题,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济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二、对任何公民、单位或其他组织以信访为名,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情节轻微的,依法予以训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人以上采用集体走访的形式反映共同信访事项,拒不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的接待场所信访,扰乱公共秩序的。 2.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终结、解决,仍然以同一事项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在信访接待场所缠访、闹访,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3.以信访为名,到非指定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或故意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到非指定接待场所扰乱秩序的。 4.以信访为名,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及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裸露身体、焚烧物品、跳河跳楼、出示状纸等行为的;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非法聚集、阻塞道路交通,或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扰乱正常办公秩序的。 5.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活动的。 6.在信访过程中,谩骂、侮辱、殴打、威胁、诬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行为的;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以电话、短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的。 7.煸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8.在单位办公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单位办公场所的。 9.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10.赴省、进京在非接待场所扰序聚集、滞留、滋事,或者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制造社会影响,扰乱杜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 11.通过网络、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编造、散布有关信访虚假消息的。 12.其他方式缠访、闹访的。 温馨提示:违法信访,触犯法律。违法犯罪信息永久记入个人诚信档案,请广大群众珍爱诚信记录,依法有序信访。 中共桐庐县委政法委 桐庐县人民法院 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桐庐县公安局 桐庐县司法局 桐庐县信访局 2019年4月10日 |
原标题: 关于依法打击扰序缠访闹访以及越级上访中违法行为的通告 |
作者: 网络编辑:吴晓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