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人员生活困难补助再提高 |
http://www.tlnews.com.cn/2018年08月06日 08:40:42 |
近日,我县对精减退职人员、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等三类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予以提高,新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的,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670元调整为28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390元调整为2570元;同时以上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330元调整为360元。另外,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370元调整为1450元。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经核实在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200元调整为237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860元调整为20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680元调整为181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210元。 此外,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90元提高到1050元。 |
原标题: 三类人员生活困难补助再提高 |
作者:通讯员 汪婧艺 记者 陈燕 实习生 刘姝 网络编辑:卢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