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行 |
http://www.tlnews.com.cn/2018年02月20日 10:24:27 |
4种情况被视为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 本报讯(记者 叶钽 通讯员 诸伟英)今年1月1日起,我省开始实行新的《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四种情况被视为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 县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根据新的《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有下面四种情形的,视为《条例》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伤害:一是在工作时间和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或者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是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场所内,因就餐、工间休息、如厕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动时所受的伤害;三是因参加用人单位统一组织或者安排的学习教育、培训、文体活动所受的伤害;四是因参加各级工会或者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统一组织的疗休养所受的伤害,但单位承担费用由职工自行安排的疗休养除外。“以上四种情况都可算作工伤,但需要明确的是,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所受的伤害除外。”该负责人表示。 同时,针对退休返聘人员、实习学生两类群体,《条例》第三十九条也特别规定,经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市、县可以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 除此之外,《条例》还专门新增了“工伤预防”一章,细化了工伤预防的有关责任部门、对用人单位与职工的相关要求和相应预算处理等。 “新的《条例》中,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分为两块内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和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待遇。”该负责人表示,若在实际生活中,市民对工伤保险和工伤待遇有疑问的,可以拨打人社热线0571-12333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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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新《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行 |
作者: 网络编辑:殷卫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