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时代不共享的法律责任 |
http://www.tlnews.com.cn/2018年01月24日 08:46:25 |
随着大街小巷各种各样的扫码即可骑走的共享单车不断走入视线,共享概念越来越火热,共享经济开始深入人心,我们似乎跨进了资源共享的时代。单就共享单车而言,大众对共享的感觉是:共享单车给大家提供了生活巨大的便利,简直是科技造福大众的典范。除了共享单车以外,滴滴和优步打车软件,让广大吃瓜群众感受到的,都是共享经济给生活带来的巨大福利。 信用机制是共享经济的生命线。带来便利的同时,共享经济背后,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产生,但这个理应受人关注的热点,往往容易被消费者忽视。 【案情回顾】 2016年7月12日,姜某找到桐庐某汽车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提出因工作生活需要租赁黑色丰田锐志车一辆,经双方协商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车辆租赁费用200元/天及租赁期限、权利义务等内容,好友王某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当日,租赁公司将租赁车辆交付给王某。至2016年12月14日,眼看着姜某已累计拖欠车辆租赁费用15000余元,租赁公司尝试着联系姜某,要求其立即归还车辆并支付拖欠的租赁费,但姜某认为车辆的实际使用人是王某,应由王某支付所欠费用。2017年5月2日,王某驾驶该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侧翻并导致车辆严重损坏,期间修理费用达20000余元(修理费用由王某支付完毕)。2017年5月14日,车辆修理完后,王某将车辆归还租赁公司,当租赁公司要求王某支付租赁费用时,王某认为其不是承租人,不愿支付租赁费。无奈之下,租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姜某租赁该案涉车辆后不久,即将车辆交予王某使用,其后一直由王某占有并实际使用车辆。 【法院审理】 租赁公司与姜某、王某之间的汽车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租赁公司已经将租赁物交付给姜某使用,姜某对此亦予以承认,其作为车辆租赁人,应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承担支付租赁费用等责任。对于涉案车辆实际使用人及担保人王某,因合同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被告王某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姜某租赁案涉车辆产生的租赁费用,作为担保人同时又是实际使用人的王某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赁公司汽车租赁费46800元(按照200元/天据实计算);王某承担连带支付义务。 【法官释法】 从本案的情况看,姜某作为与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有权自主使用租赁车辆,同时应当按照合同承担责任、履行义务。姜某虽然早已将租赁车辆交予王某使用并长期由王某占有,但不能免除其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当承担的支付租赁费用的义务,这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决定的,即租赁公司亦无法向实际使用人王某要求支付租赁费。其后,王某在使用案涉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严重损坏,幸好王某已经及时对车辆进行修理并支付费用,如果王某未支付相关车辆修理费,姜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车辆的修理费用应当由姜某支付,而后姜某才能向实际使用人王某追偿。本案是一起较为常见的租赁合同纠纷,但扩大来看,引申至共享经济中的租赁合同关系却具有广泛的警示教育意义。 近年来,“共享经济”作为经济新形态迅速窜起成为热词,它主要是指以获得一定报酬为主要目的,基于陌生人且存在物品使用权暂时转移的一种新的经济模式,其本质是整合线下的闲散物品、劳动力、教育医疗等资源,比较为大众所熟知的是共享单车、滴滴打车、共享充电宝、共享汽车等。从法律的角度看,去掉华丽的外衣,共享经济模式反映的仍旧是合同关系,而其中更多的则是租赁合同关系,解析其法律关系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关于租赁合同的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是吻合的,比如现在非常流行的共享充电宝,当你使用指定APP软件扫码支付一定费用后,你就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使用该充电宝对手机进行充电,实质上是你向某充电宝租赁服务公司租得了充电宝的使用权,共享模式下只是省去了个人向服务提供者洽谈、协商充电宝租赁事宜的时间和精力,零见面、全天候的模式为普通大众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但也正是这样极大的便利,非常容易让承租人产生麻痹大意,进而对权利义务“随便”起来。例如在共享汽车模式中,承租人将汽车出借给第三人,则期间产生的租赁费、事故损坏的维修费等应当由承租人向共享汽车服务提供商支付,遇车辆遗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承租人在明知第三人无对应车辆驾驶资格仍出借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公安交警机关的行政处罚。 律师提醒:和传统的“以物易物”不同,共享经济的实质,在于消费者暂时性取得了某件物品的使用权,权限受时间和金钱甚至地理空间等各种要素的制约和限制,任何共享行为,都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有相应约束和提醒,需要提醒的是,合理使用不滥用乱用,毕竟共享经济时代,法律责任并不共享,只能独自承受。 |
原标题: 共享经济时代不共享的法律责任 |
作者:记者 叶 钽/文 单佳铭/摄 网络编辑:卢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