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扶养赡养家庭成员之间履行义务各不相同 |
http://www.tlnews.com.cn/ 2017年10月28日 08:50:23 星期六 |
人有年少样,亦有垂暮时。在一段家庭关系中,每一位家庭成员,都有各自需履行的义务:抚养、扶养和赡养。那么,三者之间有什么区别,怎样去正确区分这些法律概念呢? 对此,浙江凯运律师事务所柳益顺律师结合实际案例,就常见的一些涉及家庭成员履行法律义务时的误区进行解析。 案件回放一 因抚养费夫妻之间闹纠纷 吴某与袁某登记结婚后生下女儿吴某某。2016年,吴某、袁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吴某某由女方吴某抚养,男方袁某需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女儿吴某成年为止”。 2017年,吴某因工作调动前往杭州上班,女儿吴某某亦随其迁往杭州某小学就读。然后,高昂的租房开支加上女儿日渐高涨的学习费用让吴某逐渐感觉到了压力,希望袁某能适当提高女儿的抚养费。在与袁某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女儿吴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父袁某增加抚养费至每月3000元。 县人民法院的当案法官表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是,抚养费用的增加应当以“合理”“必要”为前提。对于房租开支,原告吴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吴某应当能够在工作调动前预见且此项开支应为吴某个人开支,而原告吴某某的学习、教育费用因确属“合理”且“必要”的费用,应当计入抚养费中。随后,法院根据原告法定代理人吴某提供的有关原告吴某某学习、教育费用开支的凭据,组织原、被告双方多次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柳律师说,本案中涉及的便是子女抚养问题。抚养,主要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的抚育、教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而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抚育费的数额,主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①子女的实际需要;②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一般来说,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①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②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一般可以参照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作为依据。③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案件回放二 丈夫拒绝扶养妻子 陈先生2015年时,他通过中间人介绍,与邵女士相识。虽然邵女士自幼身体残疾(智力二级残疾),但陈先生表示,他接受邵女士的身体状况,且婚后会善待邵女士。于是同年11月,两人登记结婚,邵女士的户籍也迁入陈先生的户籍所在地。 然而婚后陈先生并不愿意与邵女士共同生活,以至于邵女士一直居住在父母家,由父母照顾。但陈先生却领取了属于邵女士份额的拆迁补偿款,也不支付扶养费。为此,邵女士父母多次试图与陈先生及其家人联系,但他们始终回避不予理睬。无奈之下,邵女士一方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先生支付扶养费。 县人民法院的当案法官指出,依据《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本案后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解除婚姻关系,陈先生归还应属邵女士份额的拆迁购房补偿款,并支付邵女士扶养费。 柳律师表示,扶养,是指夫妻双方、兄弟姐妹等同辈之间在物质和生活上的相互帮助。在一段家庭关系中,法律意义上的扶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扶养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辅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狭义的扶养则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 而对扶养费的给付标准,全国没有具体数额的规范统一,当案法官一般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当事人的收入情况决定。 案件回放三 儿女对父母应尽赡养义务 本案中,原告田某1994年与丈夫张某结婚,当时二人均是再婚,被告张某某虽是张某与前妻所生儿子,当时还年幼。婚后,原告田某对被告张某某尽了抚养义务,多年来一家人生活虽平淡,但原、被告之间的母子关系处的相当不错。2014年,丈夫张某因病不幸去世,原、被告双方关系开始恶化,原告被迫从家中搬离。 最近,原告田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已无法调和,今后也不可能继续生活在一起,鉴于原告对被告尽了抚养义务,要求被告依法应对原告尽赡养义务,每月支付生活800元,并承担凭发票结算的二分之一的医疗费,每半年结算支付一次。 县人民法院当案法官认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田某与被告张某某虽是继母与继子的关系,但原告田某尽了抚养教育的义务,故被告张某某对原告负有赡养义务。 柳律师说,赡养,是指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在物质和生活上给予照顾和帮助。而赡养费的计算,也可以参照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作为依据,具体的金额应按被赡养人有几个子女而确定。 一般来说,各地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赡养费的给付内容分六个方面:①老年人基本赡养费;②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③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④老年人的住房费用等。 律师提醒: 赡养不以抚养为前提 柳律师提醒说,父母慈爱,子女孝顺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也总有父母在自己应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时不在场,从而导致其年迈需要子女照顾时,子女没那么主动。 应该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是一种等价有偿关系。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当子女出生后,基于父母的身份,就应当对子女承担经济上供养、精神上关爱和生活上照料的义务,这是法律上的强制规定。 但如果父母经济上特别困难,确实无力供养子女,在此情况下没有尽抚养义务的,子女不能以年幼时父母未抚养为由,在父母年老时不尽赡养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也是法律上的强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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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抚养扶养赡养家庭成员之间履行义务各不相同 |
作者:记者 叶钽 通讯员 何晓波/文 吴图/图 网络编辑:丁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