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提高三类人员生活困难补助 |
http://www.tlnews.com.cn/2017年09月05日 08:25:28 |
近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下发的文件精神,提高对精减退职人员、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等三类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的,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470元调整为26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210元调整为2390元;同时以上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300元调整为330元。另外,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90元调整为1370元。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经核实在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30元调整为22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720元调整为186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550元调整为168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145元。 此外,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30元提高到990元。 据了解,新标准已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
原标题: 我县提高三类人员生活困难补助 |
作者:记者 叶钽 通讯员 王晓敏 网络编辑:卢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