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保护动物不能被“买卖” |
http://www.tlnews.com.cn/2021年09月06日 11:35:02 |
【案例】 鹦鹉,因其色泽艳丽、外形可爱,还会学人说话而被人喜爱,但不是所有的鹦鹉都能被买卖。根据法律规定,买卖属于国家级保护动物的鹦鹉品种,是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可能被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 汪某,56岁,在桐庐经营一家观赏宠物商店,主要售卖鲜花、鱼、仓鼠、兔子等宠物,偶尔也会出售鹦鹉。 2021年1月底,汪某告诉李某,有客人想买红嘴的牡丹鹦鹉,让其帮忙采购。一个月后,李某帮汪某从花鸟市场购买了4只牡丹鹦鹉、6只虎皮鹦鹉。在这个过程中,2只牡丹鹦鹉因饲养不善死亡。 没过几天,有关部门在联合巡逻执法中发现,汪某的商店出售疑似费氏牡丹鹦鹉2只,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后经权威部门鉴定,汪某出售的2只鹦鹉,确系费氏牡丹鹦鹉,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上的保护物种,参照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管理。 该案被移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汪某、李某收购、运输、出售费氏牡丹鹦鹉,并导致鹦鹉死亡的行为客观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对两人危害珍贵、濒临野生动物的行为立案调查,拟提起民事诉讼。 【检察官说法】 野生动物不仅是一种自然资源,更是重要的生态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任意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不仅会造成野生动物种群数量的减少,也对地区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环境平衡造成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当事人汪某、李某实施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事实清楚,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了生态环境的损害,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条件。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故汪某、李某应承担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 根据相关程序,此案已进入公告程序,公告结束后将移送杭州市检察院,由杭州市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同时,依照《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的规定,本案中,汪某、李某造成了两只鹦鹉死亡,总体价值共计20000元。检察机关将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向两人提出赔偿请求。 近两年来,桐庐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严格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要求,不仅严厉打击涉野生动物保护犯罪行为,而且辅以民事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共办理涉野生动物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6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6件,追回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05660元。 检察机关再次呼吁,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维护生物多样性,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更是保护环境的要求。同时,也在这里提醒广大市民,如果饲养乌龟、鹦鹉等小动物,一定要到正规的市场购买,并索取相应合法来源证明文件资料。千万不要贪图眼前利益,买卖野生动物,这种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人物名均为化名。) 记者 钱晶 通讯员 桐检 |
原标题: 野生保护动物不能被“买卖” |
作者: 网络编辑:杨露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