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 |
http://www.tlnews.com.cn/2020年08月27日 08:45:39 |
本次解读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学法内容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 一、出台背景 出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生动体现。是规范环保督察工作建立健全环保督察制度推动督察工作纵深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主要内容 1.总则 (1)确立工作目标。 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建设美丽中国。 (2)明确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18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等。 (3)确定指导思想。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政治站位; 坚持问题导向,动真碰硬,倒逼责任落实; 坚持依规依法,严谨规范,做到客观公正; 坚持群众路线,信息公开,注重综合效能; 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4)确立督察制度。 督察层级减少:明确实行中央和省级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制(市级未纳入)。 督察方式三种: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回头看”。 督察时序计划:报批五年工作规划、明确年度工作具体安排,原则上每届党的中央委员会任期内应当组织开展督察工作。 督察组织升格: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升格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 2.督察对象和内容 (1)督察对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可以下沉至有关地市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 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中央企业; 其他中央要求督察的单位。 (2)例行督察内容。 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 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规划计划的贯彻落实情况; 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推进落实情况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以及处理情况; 生态环境质量呈现恶化趋势的区域流域以及整治情况; 对人民群众反映的生态环境问题立行立改情况; 生态环境问题立案、查处、移交、审判、执行等环节非法干预,以及不予配合等情况; 其他需要督察的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3)专项督察内容。 3大特点:直奔问题、强化震慑、严肃问责。 4个方面: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督察的事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不力的典型案件;其他需要开展专项督察的事项。 (4)“回头看”内容. 例行督察整改工作开展情况; 重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 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整改过程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等。 3、督察程序和权限 (1)程序环节。 督察准备、督查进驻、督察报告、督察反馈、移交移送、整改落实、立卷归档。 督察准备:了解情况和问题线索→摸底排查→组成督察组→制定方案→印发进驻通知。 督察进驻(11种方式):工作汇报+专题汇报;党政+其他有关负责人个别谈话;受理信访举报;调阅资料;走访问询;调查取证+责成问题书面说明;召开座谈会+列席有关会议;下沉督察;约见、约谈党政领导干部(突出问题);提请协助;其他。 (2)督察结果处置 督察结果作为对被督察对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有关组织(人事)部门。 对督察发现的重要生态环境问题及其失职失责情况,督察组应当形成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清单和案卷,按照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移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或者被督察对象。 对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索赔追偿。 需要提起公益诉讼的,移送检察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对督察发现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加强督察问责工作。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地方和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依纪依法严肃、精准、有效问责;对该问责而不问责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被督察对象责任。 制定督察整改方案; 抓好整改落实工作; 按时报送督察整改落实情况; 加强边督边改工作; 落实信息公开工作。 具体工作安排、边督边改情况、有关突出问题和案例、督察报告主要内容、督察整改方案、督察整改落实情况、督察问责有关情况等。 4.督察纪律和责任 (1)督察组纪律和责任 落实政治和廉政规定、建立临时党支部、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落实各项保密规定、不干预正常工作不处理具体事务。 (2)被督察对象纪律和责任 支持协助责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配合责任:追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责任。 监督责任。 5.附则 (1)督察体制说明 督察体制(两级):中央督察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督察。 两级督察关系:延伸和补充,共同形成督察合力。 省督察方式:例行督察、专项督察、派驻监察等。 督察要求:严格程序,明确权限,严肃纪律,规范行为。 地方责任:地市级及以下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当依规依法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 三、主要特点 政治性强:政治建设摆在首要位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夯实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 纪律性强:对督察对象、督察组和督察人员都有明确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求。 引领性强: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 四、主要变化 对比《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更加强调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政治站位、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督察组要组建临时党支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更加突出和强调纪律责任:对被督察对象、督察组、督察人员、生态环境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都提出了明确的纪律要求。 更加丰富和完善顶层设计:两级督察体制——中央一级、省一级;三种督察方式——例行、专项、“回头看”;更强的可操作性。 (记者 陈艺琨 整理 漫画摘自网络) |
原标题: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 |
作者: 网络编辑:吴晓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