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作为最严厉的保障措施,为文物古迹提供着底线式保护。如此一来,就构成了多层次的监管和保障,在立法层面已近完善。接下来,还须在司法和执法中落实好责任,以确保法律实施的良好效果。当然,最重要的力量是社会公众。社会普遍认知的隐性力量巨大,公众因为认识了解而尊重文物,懂得文物保护的重要意义。因此,除了文物立法、执法,还须做好普法,引导公众识法守法,共同参与到文物保护的社会事业中来。
长远来说,我们更进一步的追求应是充分利用资源,发挥好文物古迹等物质文化遗产的各方面价值,满足百姓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文物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展现出简化流程的动向,并着意增加“软监管”的维度,把保护功能与文化宣示相结合,在法律的修订和实施中互为加强,这对于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必有长远的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