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360元车位服务费他们闹上了法庭 |
http://www.tlnews.com.cn/ 2017年11月30日 08:30:55 星期四 |
王先生是我县某小区的业主,最近,因为360元车位服务费未交,他被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诉至法院。上周,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标的额为360元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审理过程中,物业服务公司诉称,王先生拖欠该公司2015年的车位服务费,共计360元,经公司工作人员多次催讨仍未支付。而王先生认为,他购买的车位多次被人占用导致其无法正常停车,小区物业没有尽到管理义务,车位服务费360元应予减免。双方各执一词,法庭内气氛十分紧张。 考虑到案件标的额不大,王先生拒付物业服务费实因对该公司心存不满而非没有履行能力,主审法官对案件当事双方进行了耐心调解,最终,双方各退一步、握手言和,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物业服务公司当庭撤诉。 县人民法院相关法官表示,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不是拒缴物业费的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需要基于正当理由。具体到司法裁判中的“正当理由”,一般限于物业服务公司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存在重大瑕疵。 县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提醒市民,物业服务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确实存在着一定瑕疵,但类似业主认为物业公司不尽如人意之处都是一般违约行为,不构成违法或者严重违约。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对于物业服务公司怠于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的,可以积极地依法通过合法的途径向相关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或者向法院起诉,而不是以消极地拒绝缴纳物业费来对抗,以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业主认为物业服务公司违约,造成其损害的,应该向法院提起独立诉求或者在物业服务公司诉请管理费时提起反诉。相反,如果业主仅以此抗辩并拒交物业费,可能承担更大的不利责任。 |
原标题: 为了360元车位服务费他们闹上了法庭 |
作者:记者 叶钽 通讯员 姚秋娉 网络编辑:丁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