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版新消法5月1日起实施 |
http://www.tlnews.com.cn/ 2017年04月27日 08:41:14 星期四 |
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全装修商品房需保留样板房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浙版新消法)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经表决后全票通过,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那么,新消法对于今后的消费行为会有怎样的影响呢?近日,记者走访了县市场监管部门,为消费者解读浙江版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县市场监管局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负责人卢茂华表示,即将实施的浙版新消法中专门针对预付式消费、营利性培训、医疗美容、快递服务以及全装修商品房样板房等多方面作出了新的调整。 “预付式消费产生的纠纷,在我们接到的消费投诉中占据了很大的比例。此次发布的浙版新消法,将针对此对症下药。”卢茂华表示,浙版新消法中明确规定了“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言下之意,新开业的商家将不得要求消费者办卡。他认为,这实际上是对预付式消费实施了准入制度。“有些经营者刚注册公司就发预付凭证,并未实际营业,这样很不牢靠,有些人可能借此空壳来设套。”此外,浙版新消法规定,企业法人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卢茂华解释说,用我们常见的超市卡来举例,就是有支付功能的超市会员卡内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而不记名的超市消费卡金额不能超过1000元。“有些消费者习惯不断往卡里充钱,这条规定也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房地产消费也是此次浙版新消法关注的焦点。浙版新消法规定,房地产经营者预售全装修商品房的,应提供交付样板房;样板房保留的时间自全装修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或者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两年。这个条款主要是针对在购买前开发商曾提供样板房供参考,等到商品房交付时,想要进行比对,发现样板房已被开发商拆除的情况。另外浙版新消法还规定,商品房因设计、施工原因,在设计使用期限内发生地基下沉、房屋倾斜等问题,无法维修或者一次维修后仍超出安全限值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房,并要求依法赔偿损失。在退房过程中,如果遇到价格下跌,开发商应按原价格退还房款;如果遇价格上涨,按同类地段同类商品房标准的新价格退还房款。“从这个角度来说,大大提升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卢茂华说。 近年来,随着快递行业的发展,因此产生的消费纠纷也不断增多。浙版新消法也针对快递丢件出台了新规。“快递企业在接收快递物品时,事先要求消费者申报物品的实际价值;一旦快递物品因经营者责任遗失或损毁,经营者应按照消费者事先申报的价值予以赔偿。”浙版新消法同时明确要求,事先未申报价值但事后能确定实际价值的,将按照实际价值赔偿。卢茂华说:“以往因为快递遗失而产生的消费纠纷不少,大多集中在遗失的物品价值认定上。现在东西遗失了,消费者只要能够拿出发票等合法凭证证明商品价值,皆可以按照实际价值得到赔偿。这进一步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浙版新消法中规定,家用二手汽车销售经营者应当对二手汽车的来源是否合法、行驶里程、维修记录、交易记录、车辆存在问题等重要信息在出售前进行全面核查、检测,并将核查、检测的准确结果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确认的方式告知消费者。二手汽车的行驶里程、维修等情况无法核查的,应当将无法核查的事实和可能存在的隐患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核查的方式告知消费者。按照此项规定,二手车出售前必须进行“体检”,这就避免了消费者买到问题二手车。 “总的说来,浙版新消法中的变化主要针对近年经济发展带来的消费新变化,重点关注新型消费领域与服务业消费。对于消费者来说,他们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完善的保护。”卢茂华表示。 |
原标题: 浙版新消法5月1日起实施 |
作者:记者 杨露萌/文 吴 图/图 网络编辑:俞俊 |